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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圈粉丝冲突中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从个体维权到平台监管的法律分析
更新:2025-06-18浏览:

在娱乐圈的璀璨星光下,粉丝文化如同一面双刃剑,既为艺人带来了无尽的支持与热爱,也暗藏着不为人知的隐患。近期,我观察到赵雅芝与叶童这两位资深艺人的粉丝群体中,开始逐渐出现大家所谓“毒唯”了,在饭圈内,这个词其实并不少见。他们以极端的爱为名,却行着伤害之事,不仅破坏了粉丝间的和谐,更触及了法律的底线。我想就以赵雅芝与叶童的粉丝为例,同时引申,深入剖析毒唯粉丝的行为特征、法律责任,并探讨艺人方以及普通粉丝方的维权之路。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只分析事件本身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不存在指代任何人、任何账号的情形,请勿带入和上升。


一、毒唯的定义与行为特征

到底什么是毒唯?

毒唯(通常大家缩写为“dw”)作为饭圈文化中的特殊现象,在法律视角下已超出普通粉丝行为范畴,形成具有明确侵权特征的群体。毒唯通常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攻击性言行贬损其他艺人,以抬高自身崇拜对象。这种现象在广泛存在于偶像团体以及具有大众CP感的明星组合中,往往因粉丝间的“资源争夺”心理而激化。

毒唯:爱的极端,还是恨的偏执?

在赵雅芝与叶童两位资深艺术家的粉丝群体中,毒唯粉丝如同一股暗流,他们对自己的偶像有着近乎痴迷的喜爱,却对其他艺人,尤其是与自家偶像有关联的艺人,持有难以理解的敌意。他们的言论充满了攻击性,从恶意的贬低到无端的人身攻击,甚至不惜造谣传谣,只为维护心中那份扭曲的“爱”。

我近期梳理了一下几类毒唯言论攻击的形态(此部分本不想提及相关发言,但为了进行事实梳理免不了又提起一些不友好的文字,我自己都不愿意看):

1、“情怀绑架”式道德批判

叶童于2025年5月25日宣布退出后续《新白娘子传奇演唱会》,引发猜测。某些毒唯随即发起道德围剿,指责叶童“深夜割席”“背弃老搭档”“忘恩负义”,更以“赵雅芝需靠演唱会商演维生”为由进行情感勒索。此类言论利用大众对经典IP的情感联结,把叶童描述为道德背叛,实质是对艺人职业选择自由的变相剥夺。

2、“人设清算”型名誉攻击

赵雅芝参与直播带货时,直播间出现侮辱性弹幕,贬低赵雅芝演技、言语讥讽因其直播带货咖位降低。叶童则因参加《浪姐》被质疑“借CP热度翻红”等言论。毒唯通过解构艺术成就、曲解职业选择,系统性否定对方的核心价值,此类攻击往往披着“客观评价”外衣,实则触犯《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边界。

3、“资源诅咒”型利益指控

某些毒唯指控赵雅芝及团队“过度消费白娘子IP”,而某些毒唯指责叶童“利用CP热度接新资源”。双方将艺人商业活动污名化为“圈钱阴谋” ,甚至编造很多未经证实的虚假交易细节。此类虚构事实的传播若达到5000次点击量,即符合《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二、毒唯言行的法律责任分析

毒唯的言论,除了引得粉丝及大众不满以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能触发民事、行政、刑事三层法律责任,其认定取决于客观行为的损害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信息传播广度及社会危害后果。当前法律框架已形成责任梯度分明的规制体系,为不同严重程度的侵权行为提供救济路径。我们来逐一分析:

1、民事侵权责任

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受贬损。毒唯以“吸血论”(指控他人利用偶像名气)、“捆绑论”(宣称合作方强行炒作CP)等贬低性标签攻击艺人,构成典型的诽谤行为。

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导致艺人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商业代言解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维权合理开支(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在歌手张艺兴诉毒唯案中,法院支持了包括132万元商演损失在内的全额赔偿请求。

2、行政违法责任

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毒唯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形成刑事责任的前置惩戒机制:

基础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加重情节:若伴随人肉搜索、电话轰炸等滋扰行为,可适用第42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条款,处罚升至10-15日拘留。

特殊规制:网信办“清朗行动”将“煽动粉丝互撕”列为五类重点整治行为之一,对组织化攻击账号可予永久封禁。

3、刑事法律责任

当毒唯言行突破必要限度时,可能触发三类刑事犯罪,需特别注意结果加重情节的认定:

(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包括点击超5000次、转发超500次、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残、自杀等严重情形。

(2)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适用于系统性网络暴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即构罪。

(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对人肉搜索获取艺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址、电话、个人行程、健康信息等敏感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50条以上即达入罪门槛。


三、艺人的多元维权渠道

面对毒唯侵权行为,我想很多艺人工作室或者经纪团队,更多是无奈,对于如何进行系统性维权也许不是十分清楚。所以在这里结合我们平时做娱乐法的相关工作经验,给大家梳理一些实操建议。

我认为,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其实是构建了多层次救济路径,已经涵盖艺人自主维权、普通粉丝权利保护及平台投诉机制,形成三位一体的防护网络。

(一)艺人及团队维权选择

艺人工作室通常可能作为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可采取阶梯式法律行动:

1、证据固化前置程序:通过区块链存证(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或公证云软件对侵权内容实时固定。

重点保全的内容:传播范围证据(例如转发量、阅读数)、损害结果证据(例如代言解约函、医疗诊断书)、获利证据(例如毒唯账号以及相应带货记录,如有)。

2、非诉维权组合拳:

(1)律师函警告:对初犯账号发送附删除期限的警告函,如未按期处理则作为加重情节证据。

(2)平台投诉: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第12条,对人身攻击类内容申请“快速处置通道”。

(3)行政举报:向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提交组织化攻击线索,触发专项清理。

3、诉讼策略选择:

刑事自诉:对符合诽谤罪要件的,向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需提供初步证据及线索)。

民事赔偿:针对相关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法律框架内,让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禁令:依据《民法典》第997条申请诉前禁令,预先屏蔽涉嫌侵权内容。

(二)普通粉丝能做什么?

很多毒唯的言行,普通的粉丝看在眼里,气在心里,急得不行,到底怎么能帮自己的偶像维权呢?

首先,我们要分清,艺人本人是被侵权的主体,而真正的维权主体只能是艺人本人或者其相关的艺人工作室或者经纪公司,作为粉丝本身,我们是没有权利针对艺人被攻击的事件去维权的,但是粉丝们能做的还有很多:

1、利用平台的投诉机制:我们举例微博平台,对于某些毒唯的相关侵权微博进行投诉。

2、集体举报通道:对大型恶意攻击事件,可通过粉丝后援会备案账号启动群体举报。通常这种大量的集体举报可能会触发微博“异常举报响应机制”,平台方可能会主动介入。

3、民事诉讼辅助和支持:普通粉丝可向被攻击艺人方提供证据支持,帮助艺人维权,例如在互联网上及时录屏、截图或者公证取证,将相关证据交给艺人方,作为侵权诉讼的辅助证据。


四、社交媒体平台责任探讨

(一)平台内部治理责任

在毒唯言行构成侵权的同时,我也在思考,平台方是否也有相应的义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公开发帖、发文、视频、发博等行为,公共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抖音等平台方,同样负有法定管理责任。而在这里,我认为至少包括几个层面的管理责任:

1、事前防范义务:建立敏感词库、设置举报便捷通道、对认证粉丝团账号实施实名备案制(但需要有相应权利方如经纪公司、艺人工作室的授权文件)。

2、事中处置要求:对明确侵权内容需“通知-删除”,对热搜榜上的“黑词条”启动人工审核,对组织化攻击群组实施即时封禁。

3、事后管理机制:可以定期发布《饭圈治理公告》等形式的通知,披露处置账号名单,对纵容互撕的账号采取降权处理(如关闭超话排行榜资格)。

平台责任履行缺位将导致行政追责。根据网信办2021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对持续出现互撕谩骂的平台,可采取罚款(最高100万元)、下架应用、暂停功能模块(如关闭明星榜)等处罚。

(二)行政监管平台机制

当社交媒体平台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时,行政机关需启动层级监管机制,通过刚性执法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构筑清朗网络空间的制度保障。

1、行政监管的法定框架

我国目前法律架构中已形成网信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格局,其职责分工明确:

网信办: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3条,对未建立谣言处置机制的平台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直至吊销许可的处罚。在2023-2025年持续开展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中,重点打击诱导集资、互撕谩骂等5类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8条,对平台拒不改正且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下拘留;对存在涉罪线索的,依《刑法》第286条之一立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涉事艺人经纪公司约谈等,但是文旅部门并没有行政处罚的职权,这一点需要注意。

2、监管措施的实施强度

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社交平台方的行为过错程度采取阶梯式执法:

初级纠正:通过“约谈警示”要求平台提交整改方案。

中级处罚:采取罚款(《网络安全法》第59条上限100万元)、暂停功能(如取消明星超话排名)、下架APP等举措。

顶格处理:对多次整改无效的平台,可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


五、延伸法律问题与系统治理建议

我们最初探讨的毒唯的言行,其实引申而来,已经超出传统侵权范畴,需要更多在权益平衡、技术治理及行业自律等维度展开相关思考以及进行系统性治理。

(一)引申思考的相关问题

1、言论自由边界的争议:言论自由是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艺人作为公众人物需对合理批评保持适度容忍,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义务,但这不代表无底线的容忍。当毒唯将“造型难看”“唱功不佳”等主观评价升级为“命不久矣”“合同违约”等事实指控或侮辱时,已超越艺人容忍限度。司法实践确立的“事实陈述需真实,意见表达需善意”原则可作为裁判基准。

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14-18周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暴力时,优先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的分级干预措施:对轻微行为予以训诫,对组织攻击者送专门学校矫治。对于很多活跃在各个平台上的未成年人,光凭借发言我们是很难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一旦发现某些账号的主体是未成年人,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应该以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群体性违法责任分配:在涉众规模的攻击事件中,可通过技术溯源锁定发起者、主要煽动者及重复参与者,普通转发者通常达不到违法犯罪的标准而予以免责。

(二)如何构建晴朗饭圈的综合治理体系

基于我的研究、调查和思考,我想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力:

1、技术赋能司法:推广“区块链+司法+网信”存证模式,让维权成本降低,缩短维权时间。

2、行业自律强化:演艺协会针对艺人和粉丝群体,应制定《艺人粉丝管理指引》或者相关倡导,例如:明星对官方后援会年审备案;经纪公司设立专职反黑岗位;对煽动攻击的账号取消某些粉丝福利。

3、法治宣传教育:律师、或者相关司法机关可联合平台推出“饭圈守法手册”等,用典型案例解读:如何区分“合理吐槽”与“恶意诽谤”;投诉举报所需证据清单;诉讼维权流程图等。

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逻辑在于平衡表达自由与人格保护。粉丝对偶像的热爱,不应以践踏他人权利为代价;网络虚拟身份,亦非豁免法律责任的屏障。我想,通过完善个体维权路径、强化平台责任、激活行政监管,形成三位一体的治理闭环,方能使饭圈文化回归理性健康的轨道,构建兼具活力与秩序的演艺生态。


结束我的理性分析,下面说点感性的话:赵雅芝与叶童对于剧集的经典演绎和跨越32年的情谊,也难以抵御毒唯的恶意重伤和圈层撕裂。当叶童在《浪姐》中喊出“要勇敢打开自己”,赵雅芝在成团夜惊喜助阵CC,两位艺术家用优雅和修养面对网络暴力,这本身何其美好?

赵雅芝坚持“感恩每一个舞台”, 叶童说“美好的记忆需要珍惜”,她们守护的不仅是个人尊严,更是集体记忆的圣殿。法律的意义,在于让这座圣殿免遭毒唯的烈火,使跨越代际的真情,终能在秩序中绽放恒久光芒。

愿“青城山下的油纸伞,撑得起千年传说,也当护得住人间烟火。”

——摘自2025春晚《借伞》弹幕热评。


写在后面的话:维权道路漫漫,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事情,我们真正追求的是一个大同世界,哪怕求同存异,也应该保持自己的素质和修养。希望大家都能外修美貌,内修品格,像她俩一样。

李帅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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