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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载体卷入性剥削争议 法律如何破解时代新题
更新:2025-10-30浏览:

近日,韩国一性犯罪网站因用户利用女性熟人照片制作裸体手办并交流技巧冲上热搜,堪称n号房事件第二。该网站以“手办为非人体物件”为由,主张行为不构成违法。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韩国现行法律在应对新型性剥削犯罪时的漏洞,也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警示。我想从法律视角切入,剖析事件背后的多重法律问题,并从比较法的视角来思考该事件如果发生在中,则会有什么不一样的法律适用。

一、灰色地带的犯罪:裸体手办案带来的韩国法律困境

这起引发韩国社会震动的“裸体手办”案件,展现数字时代性犯罪的全新形态。与传统直接针对人身的性犯罪不同,这种新型犯罪借助技术手段,以 “虚拟物品” 为外衣,对女性尊严进行隐蔽侵害。在Telegram等加密通讯平台上,加害者们制作并传播女性熟人的“裸体手办”,却自信地认为这种方式不构成违法,而令人无奈的是,似乎在韩国现行的法律里这种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这种技术作恶的低成本与高隐蔽性,使得此类网站在短时间内迅速膨胀,每日访问量惊人地突破10万人次。更令人担忧的是,加害者中不少是年轻人,甚至未成年人,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反而视其为一种“技术交流”或“娱乐”。

从法律角度看,此类行为不同于传统的淫秽物品传播,也不同于直接的性骚扰,而是处于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地带。韩国的法律专家学者指出,现行法律存在明显漏洞——“现行法律仅针对人体编辑合成品但手办可能被判为非人体物件免罚。总结而言:

1.性剥削犯罪的客体认定存在困境

韩国现行法律体系以《性暴力防止法》《青少年性保护法》为核心,重点打击利用数字技术合成性剥削影像的行为。例如,2024年修订的法律将深伪换脸犯罪的刑期上限提高至无期徒刑,并设立“数字性犯罪受害者支持中心”协助删除非法内容。然而,本案中的裸体手办属于物理实体,其法律性质在韩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

若将手办视为“非人体物件”,可能规避《性暴力防止法》中“性剥削影像”的定义。但韩国学者指出,手办本质是“具象化性羞辱”,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数字合成品,需通过立法扩大“性剥削物”的定义范围。

2.存在侵犯肖像权与隐私权的竞合

根据韩国《刑法》第310条(毁损名誉罪)及《民法》第86条(肖像权保护),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具有侮辱性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实践中,若手办仅用于私人收藏或小范围展示,是否构成“公开传播”存疑。2022年韩国法院曾判决一名男子将女友照片制成性暗示表情包并上传至社交平台,构成“名誉毁损”与“非法拍摄传播性影像”双重违法。本案中,若手办被展示或传播,则可能触发类似责任。

3.青少年犯罪的特殊规制

韩国《青少年性保护法》规定,19岁以下青少年制作、持有性剥削物品的刑罚较成人更重。数据显示,深伪性犯罪中青少年占比高达69%,本案若涉未成年人参与,可能面临加重处罚。


二、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如果在中国法律体系里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假如类似的“裸体手办”网站出现在中国,依据现行法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1.刑事法律责任

虽然中国刑法没有直接针对“裸体手办”的专门罪名,但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多个罪名予以惩处:

侮辱罪:制作特定女性的“裸体手办”并在网络上传播,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46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这些“裸体手办”具有淫秽内容,且在网上传播,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第363条,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制作“裸体手办”往往需要使用受害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可能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和第68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民事侵权责任

从民事角度看,制作和传播“裸体手办”的行为可能构成多重侵权:

名誉权侵害: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受害者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名誉权。

肖像权侵害: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制作手办,侵犯了肖像权。

隐私权侵害:这种行为还侵犯了受害者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秘密。

精神损害赔偿:受害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平台连带责任: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涉事网站未对性犯罪信息停止传输、消除处置的,需承担行政罚款及民事赔偿。

对于此次事件,其实观韩国法学界,我们中国法律人也要反思,可借鉴韩国的司法经验,通过司法解释将“性剥削实物”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明确网络平台对性剥削内容的“通知-删除”义务。同时,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AI识别技术,对非法内容进行主动过滤。

韩国裸体手办案体现了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犯罪本质是性暴力的技术异化,其背后折射出全球数字性犯罪治理的共性难题:法律滞后于技术创造的速度。当加害者以“非人体物件”为盾牌时,法律必须以穿透式思维撕破其技术伪装,将人格尊严置于比技术自由更高的价值位阶。任何以物化人体为内核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射程之内受到制裁,否则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而只是结果。


李帅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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