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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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李帅律师代理一位主播因“擅自停播”被MCN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几十万元的违约金。这位主播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非常恐慌,第一时间找到了李律师,在律师了解完案件之后,发现这个案件其实揭示了直播行业经纪纠纷的冰山一角,也戳中了无数主播的痛点。
作为执业律师,我结合这个案件和近年司法实践,给大家全面解析MCN与主播之间的“不对等”关系,以及主播如何在强势机构面前保护自己权益。
一、行业现状:MCN机构的”甜蜜陷阱”
直播行业迅猛发展,2023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突破3.5万亿元,但随之而来的是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激增。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国直播行业合同纠纷同比增长47%,其中85%的纠纷源于MCN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对主播的压榨。
MCN机构为何能如此强势?
格式合同垄断:MCN机构提供“一式多份”的标准化合同,主播往往在“几分钟内”被要求签字,甚至未获合同副本;
信息不对称:主播多为年轻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谈判能力;
行业“潜规则”:业内普遍认为签了就认,违约就赔,形成恶性循环。
二、MCN机构“套路”:那些让主播“欲哭无泪”的合同条款
(一)格式合同陷阱:签了就“认”,不签就“死”
本案中涉案合同就是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在缔约过程中未给予主播充分的审阅和理解机会,主播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仅在几分钟内被要求签署,且未获得合同副本。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律师建议:签约前,务必要求MCN机构提供完整合同文本,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尤其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如遇几分钟内必须签的压迫式要求,坚决拒绝签约。
(二)独家合作条款:剥夺主播职业自由
合同中如果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有无报酬,乙方不得以自身或他人名义参与、承诺或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有冲突、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的条款,就是独家合作,其实也是对主播职业自由形成枷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律师建议: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主播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权利义务分配、违约金设定等关键内容,避免签署不公平合同。
(三)直播时长要求:模糊不清,责任难明
经纪公司提供的模板合同里可能会约定“乙方每月最少直播时长为XX小时”的条款,未明确具体时长,导致主播无法知晓应履行的义务。
律师建议:签约时,必须明确约定直播时长、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长等具体标准,避免模糊表述。
(四)违约金”天价”
通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明显过高,如“承担合同期内所有收入50%的违约金或支付500万元违约金,两者取高”,远超实际可能损失,违背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规定。
律师建议: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减少。主播在面对高额违约金条款时,应积极主张调整,要求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避免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三、情势变更:主播”身体垮了”,合同还能继续吗?
本案中,李律师作为代理人指出:因经纪公司设定的高额业绩任务、不合理的直播时长要求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长期处于高度精神压力之下,主播并因此罹患焦虑症、抑郁症,出现躯体化症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与工作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主播维权的关键突破口。
律师建议:
1.及时就医:保留诊断证明、病历、用药记录等;
2.留存证据: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直播数据等;
3.书面通知:向MCN机构发送《情势变更告知书》,要求协商;
4.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四、主播如何避免被”割韭菜”?——签约前的五大关键动作
1. 签约前:不签空白合同,不签口头承诺
要求MCN机构提供完整、清晰的合同文本,切勿接受”先签后看”的不合理要求。
2. 签约中:重点审查“三高条款”
高违约金:要求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及上限;
高业绩:确认业绩指标是否合理、可实现;
高限制:核查独家合作、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理。
3. 签约后:保留证据,规范履约
保留工作记录、直播数据、沟通记录;
每月核对收入、结算明细;
遇到不合理要求,先书面提出异议。
4. 遇到问题:不慌不乱,合法维权
第一步:与MCN机构协商;
第二步: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第三步: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维权时:善用”情势变更”和”格式条款无效”
证明合同履行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
证明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李帅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